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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
(2007年5月23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9號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(fā)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、建設法治政府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(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)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,領導并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(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)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,并依照有關規(guī)定配備、充實、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,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。
第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除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的規(guī)定履行職責外,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(guī)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;
(二)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(guī)定的行政賠償?shù)仁马棧?/span>
(三)按照職責權限,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;
(四)辦理行政復議、行政應訴案件統(tǒng)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;
(五)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;
(六)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,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。
第四條 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、專業(yè)知識和業(yè)務能力,并取得相應資格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(guī)定。
第二章 行政復議申請
第一節(jié) 申 請 人
第五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(guī)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。
第六條 合伙企業(yè)申請行政復議的,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(yè)為申請人,由執(zhí)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(yè)參加行政復議;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,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。
前款規(guī)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,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;沒有主要負責人的,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。
第七條 股份制企業(yè)的股東大會、股東代表大會、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(yè)合法權益的,可以以企業(yè)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。
第八條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,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。
第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,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,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。
行政復議期間,申請人以外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,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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